職業訓練-相關補助

■受訓期間待遇:


(一)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:第 2條第 1項第 2 款人員(係指:負擔家計婦女、中高齡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、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)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,或經政府機關
    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,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,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前項所稱全
    日制職業訓練,應符合下列條件:
    (1)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。
    (2)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。
    (3)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。
    (4)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。及第 20 條規定:第 18 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,最長以六個月為限。
     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,最長發給十二個月。經查本(96)年度基本工資為 17280 元,依規定本年度申領職業訓練津貼金額為 10368 元。
  
 (二)受訓學員於受訓二週以後,中途無故退訓者,則應依照規定,按比例賠償其學雜費、材料費及勞保費。

 (三)提供住宿﹝酌收部分水電、清潔之成本﹞。備註:僅部分公立職訓中心提供。

 (四)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,由學員負擔半數訓練費用為原則。

 (五)委託訓練,則由委託單位負擔全額訓練費用。

 (六)參加職業訓練的結訓學員,結業成績合格者,由中心頒給結訓證書。

 (七)受訓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,輔導參加專案技能檢定,檢定合格者發給國家技術士。